河北、辽宁、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四川、陕西省农业(农村经济)、畜牧、渔业厅(局、委)。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,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,推进政府绩效管理”的战略部署,根据农业部常务会议精神,2013年我部继续对部分省级农业(农村经济、畜牧、渔业)部门开展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(见农办市〔2013〕16号)。为做好《2013年度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》填报工作,现将指标释义、计算方法、评分标准等填报说明予以印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《2013年度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》包含蔬菜生产、肉类生产、水产品生产3个方面,共由17项指标组成。指标体系中各指标获取要采用法定统计数据;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,应采用行业统计数据或典型调查数据,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口径说明。
1.蔬菜面积(20分):指本地区各种蔬菜(含食用菌,不含西甜瓜、草莓、马铃薯)的播种面积。将2013年蔬菜面积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2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2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2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2.蔬菜产量(20分):指本地区生产的各种蔬菜(含食用菌,不含西甜瓜、草莓和马铃薯,也不包括蔬菜加工产品)的产量。将2013年蔬菜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2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2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2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3.蔬菜人均占有量(10分):按本地区户籍人口(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)计算本地产蔬菜初级产品产量的人均占有量。将2013年蔬菜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计算方法:比较值=2013年蔬菜人均占有量÷(2010—2012年蔬菜人均占有量总和÷3)-1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4.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(10分):主要考核当年省级财政对蔬菜生产发展的投入情况。将2013年省级财政投入增速与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得满分,比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
5.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(30分):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农发〔2013〕1号文件第5条而定,共包含5个二级指标。
(1)加强生产基地建设(6分)。主要考核内容:水电路配套;灌排配套,旱涝保收;培肥地力,土壤有机质含量稳定上升。
(2)落实菜地保有量制度,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(6分)。主要考核内容:常年菜地保有量稳定增加;地产蔬菜自给能力稳定提高。将当年全省蔬菜自给率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6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.5分。
(4)建设集约化育苗场,提高生产设施化水平(6分)。主要考核内容:集约化育苗供苗率逐年提高;蔬菜保护设施面积稳定扩大。将当年集约化育苗供苗率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6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.5分。
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。工作基本完成的,得总分的80%;其余视工作成效赋分,具体评分标准见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农办市〔2013〕16号)。
6.省会城市蔬菜自给能力(10分):主要衡量省会城市蔬菜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。近3年省会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平均增速处于平稳或增加趋势得满分,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计算方法:蔬菜自给能力=本地蔬菜人均占有量÷全国蔬菜人均占有量(暂以全国蔬菜人均占有量代替全国蔬菜人均消费量)...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
1.肉类产量(30分):指本地区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肉类产量,包括牛肉、马肉、驴肉、骡肉、骆驼肉、猪肉、羊肉、禽肉、兔肉及其他。将2013年肉类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3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3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3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3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2.肉类人均占有量(20分):按本地区户籍人口(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)计算本地产肉类产量的人均占有量。将2013年肉类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20分。
计算方法:比较值=2013年肉类人均占有量÷(2010—2012年肉类人均占有量总和÷3)-1。
比较值≥0时,得2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2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3.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(10分):主要考核当年省级财政对肉类生产发展的投入情况。将2013年省级财政投入增速与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得满分,比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
4.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重点任务落实情况(30分):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农发〔2013〕1号文件第6条而定,共包含3个二级指标。
(1)大力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(10分)。以生猪规模养殖比例作为考核指标,2013年试点省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比重比2012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,按10分赋分;每少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(2)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(10分)。以农业部公布的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作为考核指标,试点省份创建示范场数量达到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农办牧〔2013〕8号)要求,按10分赋分;每少10%扣1分,最多扣10分。
(3)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(10分)。以2013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执行进度作为考核指标,2013年底试点省份生猪良补项目进度超过70%,按10分赋分;每少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。工作基本完成的,得总分的80%;其余视工作成效赋分,具体评分标准见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农办市〔2013〕16号)。
5.省会城市肉类自给能力(10分):主要衡量省会城市肉类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。近3年省会城市肉类自给能力平均增速处于平稳或增加趋势得满分,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计算方法:肉类自给能力=本地肉类人均占有量÷全国肉类人均占有量(暂以全国肉类人均占有量代替全国肉类人均消费量)....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
1.水产养殖面积(20分):指本地区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。将2013年水产养殖面积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20分。
计算方法:比较值=2013年水产养殖面积÷(2010—2012年水产养殖面积总和÷3)-1。
比较值≥0时,得2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2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2.水产品产量(20分):指本地区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。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,如鱼苗、鱼种、亲鱼、转塘鱼、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,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。将2013年水产品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2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2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2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3.水产品人均占有量(10分):按本地区户籍人口(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)计算本地产水产品的人均占有量。将2013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,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.5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计算方法:比较值=2013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÷(2010—2012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总和÷3)-1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05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05︱保留2位小数。
4.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(10分):主要考核当年省级财政对水产品生产发展的投入情况。将2013年省级财政投入增速与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进行比较,达到或超过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得满分,比当年本省财政收入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
5.提升渔业发展水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(30分):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农发〔2013〕1号文件第7条而定,共包含5个二级指标。
(1)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(6分)。完成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任务,得4分;出台本省(区、市)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方案,得2分。
(2)开展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(6分)。完成我部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任务,得3分;开展本省(区、市)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,得3分。
(3)开展水生动物疫情监控(6分)。完成我部水生动物疫情监控任务,得3分;开展本省(区、市)水生动物疫情监控,得3分。
(4)开展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和培训(6分)。重点考核实用渔业科技上船、下乡、进村、入户工作落实情况。组织渔业科技专家组,确定主推方向2分;针对基层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培训2分;制定实施方案1分;有工作总结1分。
(5)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专项整治(6分)。完成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专项整治任务,得3分;开展本省(区、市)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专项整治,得3分。
提升渔业发展水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。工作基本完成的,得总分的80%;其余视工作成效赋分,具体评分标准见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“稳定发展‘菜篮子’产品生产”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农办市〔2013〕16号)。
6.省会城市水产品自给能力(10分):主要衡量省会城市水产品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。近3年省会城市水产品自给能力平均增速处于平稳或增加趋势得满分,增速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,最多扣10分。
计算方法:水产品自给能力=本地水产品人均占有量÷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(暂以全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代替全国水产品人均消费量)。
比较值≥0时,得10分;比较值0时,得分=10-︱比较值÷0.01︱,其中︱比较值÷0.01︱保留2位小数。